申请被拒, 上诉或卷土重来?

首先, 不论你选择重新申请或是上诉,如果要赢的话你需要:

  1. 提供新材料,补充 “先天不足”,即当初欠缺认真的地方;
  2. 澄清当初提交的材料,例如强调当初申请中已包含的有力证据,但没有有效明示去吸取移民官的注意;
  3. 提出合理的原因,更正当初的无意失误点;
  4. 引经据典,即移民法和案例 (case law),反驳签证官的负面观点;

如果大家认同这个观点的话, 下一个考虑点是将这些资料给香港或是北京的移民观看,即重新申请,或者是给 IAD 上诉庭看。

如果你是重新申请的话,程序上是让你的文件给香港或是北京的移民官审阅, 这个是单向的,如果移民官仍然是不满意, 仍然要拒绝你的申请, 你就会再次面对重新申请或是上诉的抉择。

这一版最尾的一个案例比较特殊,我们建议客人重新申请,而最后成功。

如果你是选择了上诉,程序上是 IAD 开庭,以第三者的角度看你的材料,主审的裁判官不是移民部属下的职员,他有独立的自主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的代表律师及移民部的代表律师双方都有发言权,换句话说,这个是有互动的元素给上诉人的律师争取,据理力争。

根据以上的分析,在有 a.b.c.d 的大前提之下,很明显,上诉是一个聪明及理性的选择,理由十分简单,如果你在上诉庭有互动的元素之上都无法赢得 案件,那你怎么可能在只递交文件的单向情况之下让北京或是香港批出你的申请呢? 或者从另外一个角度看, 如果你的 a.b.c.d 真的可以在北京或是香港过关,怎么可在 IAD 赢不到呢?

那么为什么国内的中介往往鼓励大家重新申请而非上诉呢?

我们的理解,很可能这个是从商业角度出发的建议,为什么这么说呢?

  • 第一, 只有担保人才有上诉的权利, 而担保人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或是加拿大公民, 绝大多数的情况之下他们都是在加拿大定居的。暂且不谈国内中介是否有这个能力及法律资格去处理这一类的案件,很明显的是提供服务的方面是很麻烦。
  • 第二, 要有被认可的执业资格才可以代表上诉人出庭,这一方面国内的中介能做到的估计就绝无仅有了。难道客户愿意承担专程聘用人在中国而又符合资格的人士从国内到加拿大帮助你上庭,其中的费用绝对不少,例如包括机票,住宿等等。
  • 第三, 原则上国内的中介可以通过与申请人的关系,说服在加拿大的配偶即上诉人,成功地接下这个案件,对吗?这意味着,国内中介要转托加方的专业人士处理,摊分了这其中的经济利益。

担保人经 CEC 成功移民,2011 年 1 月登陆,之后与女友结婚,夫妻团聚申请由北京处理, 2011 年 12 月 22 日被拒,移民官引用 R117(9)(d), 即担保人自己申请移民时隐瞒亲密女友的存在,所以太太在移民法的定义之下不再是家庭成员,所以不可以被担保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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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依既定的程序向 IAD 提出上诉的要求,之后经朋友介绍与老外律师见面,开出的服务费是天价。之后,担保人经过移民论坛联络我们,我们仔细分析案子的背景之后,客观地认为移民官的审理方法以偏概全。我们给担保人两个选择,要么继续走上诉这条路,但大前提是先要说服 IAD 是有权力处理这个案子的,要么就从新申请。

我们给客人的建议是重新申请,主要的考虑有两点,第一是费用的问题,即重新申请比上诉的服务费要便宜,第二是时间问题,即 IAD 上诉成功,直至到太太移民被批的这段时间,不会短于一年。很高兴客人接受我们的意见,重新申请的同时,将上诉通知撤销。我们的服务费只不过是老外律师开出的三分之一。

高兴的是,客人不再迷信于金牌老外律师有能人所不能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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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2 月 21 日,我们收到北京要求寄护照的通知,最后申请人成功登录共享天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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